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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奖学金回国休假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23年04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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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期限在12个月(不含)以上的国家公派研究生,在抵达新西兰1年后(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提交申请时的在新停留时间可适当缩短),可申请带奖学金回国休假。应先征得国外导师同意,报我馆审批。回国往返旅费自理。
一、以下人员不享受: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限在12个月(含)以内的;公派研究生以外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如访问学者、博士后、高级研究学者等。
二、具体规定:留学期限在12个月(不含)至24个月(含)之间的,回国时间不超过1个月,奖学金照发;留学期限在24个月(不含)以上的,回国时间不超过2个月或每年一次不超过1个月,奖学金照发。回国时间超过以上次数或时间的,自超出之日起停发或扣发奖学金。
三、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休假或考察,费用自理,在同一年度内,公派研究生回国休假或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休假或考察只能选择一项,不能同时享受。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休假或考察,一次不超过15天的,奖学金照发。超过以上次数或时间的,自超出之日起停发或扣发奖学金。
四、如何申请?请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s://apply.csc.edu.cn),在办理变更事项中提交休假申请,并上传以下材料:
1.本人申请书(说明抵达新西兰具体时间、留学身份、留学期限、休假原因及起止时间,用中文书写并签字);
2.国外导师同意函(使用单位信纸,标明导师的职务和联系方式,并由导师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