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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第三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23年04月05日 浏览次数: 【字体: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地区)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工作等,离开留学所在国前,应获国外留学单位同意,并按规定程序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报批。

一、只能参加与学习和研究相关的国际学术会议。

二、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应在抵达新西兰完成报到手续1个月后至留学期限期满1个月前之间完成。在外停留期限按照离开、抵达新西兰境内之日计算

三、经审批同意的,相关费用自理,未经批准,擅自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的,责任自负。一经发现,将扣发出国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并视情予以违规处理。

四、如何申请?请提前1个月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s://sa.csc.edu.cn/student)在办理变更事项中提交申请,并上传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请书(说明抵达新西兰具体时间、留学身份、留学期限,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时间地点,计划往返时间。中文书写并签字);

(二)国外导师同意函(此函应使用单位信纸,标明写信人的职务和联系方式并签字);

(三)国际学术会议举办单位邀请函;

(四)留学期限在12个月(含)以下的,应提供国内派出单位同意函(由国内学习/工作单位负责国家公派管理的部门如人事处、研究生院或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出具并盖章)。

五、中途离开留学所在国期间仍在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艰苦地区补贴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因学术科研需要,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地区)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工作等事宜连续不超过6个月(含)的,赴第三国(地区)期间,按原留学所在国标准提供奖学金、艰苦地区补贴资助,资助期限不变;连续超过6个月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应在离开留学所在国前办理资助标准调整手续,按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在该第三国(地区)标准享受资助,资助期限不变。回国(含港澳台地区)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工作等事宜的,奖学金、艰苦地区补贴资助按本条第(二)款处理。    

(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因其他原因中途离开留学所在国的,资助期限以12个月(含)为计算周期,每个周期内累计离开留学所在国不超过30天(含)的,奖学金、艰苦地区补贴照常发放;计算周期低于12个月(不含),高于3个月(含)的,期间累计离开留学所在国不超过15天(含)的,奖学金、艰苦地区补贴照常发放。超过前述期限的,自超出之日起按天扣除或退还奖学金、艰苦地区补贴。   

(三)有关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对于上述事项有特殊规定的,按项目规定办理。